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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程序常用术语

 

  1. 移民申请

移民申请是一个外国人向美国移民局证明其自己符合在美国永居留的条件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主要使用三种表格: I-130用于亲属移民, I-140用于职业移民和I-526用于投资移民.

 

  1. 调整身份

调整身份是在被移民局承认符合永久居留条件之后, 实际得到永久居留权证件(俗称绿卡)的过程. 此程序中主要使用I-485表格.

用一种形象比喻, 移民申请就像是参加大学考试, 调整身份就像是到大学报到拿到大学学生证.

 

  1. 签证

签证是美国驻外使领馆发给外国人的凭证, 用于进入美国国门.

 

  1. 身份

身份是美国移民局在外国人跨入美国国境时发给的凭证, 用于决定在美国境内合法居留的时间.

 

  1. 工作签证和非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允许外国人进入美国后为美国雇主工作并获报酬, 非工作签证持有人不得为获取报酬而为美国雇主工作.

 

  1. 移民法庭

一个外国人进入美国之后, 只有移民法庭才可以将其强制驱逐出境, 任何其他部门(包括警察局,移民局,国安局)都没有此权力.

 

 

职业移民

 

  1. 第一优先: 杰出人士,杰出教授或研究员, 跨国公司经理.

这一类中的杰出人士指在本专业达到世界最高水平者可自己为自己申请, 而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指在美国大学或研究机构做教学或研究工作并有国际性成就者;跨国公司经理顾名思意是指跨国公司从境外派驻美国境内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者。

第一优先不需要经过劳工证程序。

 

  1. 第二优先: 高学历人士。

这一类指拥有高于学士学位的学位持有人或学士学位持有人在本行业连续工作超过5年者。这一类人需要经过劳工证程序。但如果能证明该申请人能对美国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可以豁免劳工证,直接申请移民。证明方法与杰出人士大同小异。

 

  1. 第三优先: 学士学位与技术工人。

如果外国人所从事的工作只需要学士或学士以下学位, 该外国人必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然后才可以申请移民。申请劳工证时, 美国雇主须证明该外国人所从事的工作是美国人不愿做或不能做的。要证明这一点,首先要证明付给该职位的工资符合主流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 且没有苛刻的条件, 然后要证明在当地广泛流通的媒体上按上述条件发过数次征聘广告,且无人应聘或应聘者不符合条件。

 

  1. 第四优先: 宗教人士

 

  1. 第五优先: 投资移民

此类移民条件是:向美国境内的企业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且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资金必须是投资者合法取得, 就业机会必须是新创造的, 而不是买下的.

 

 

亲属移民

 

  1. 美国公民的配偶, 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此类别不受名额限制.

 

  1. 美国公民成年未婚子女,受名额限制,但排期不长.

 

  1. 美国公民成年已婚子女, 受名额限制,但排期较长.

 

  1. 美国公民兄弟姐妹,  受名额限制,但排期很长.

 

  1.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受名额限制, 且排期较长.

 

其他亲属无资格申请.

 

 

庇护申请

美国政府允许在其本国因为政治观点, 宗教信仰, 种族, 等原因受到迫害的人申请庇护,留在美国.

 

 

非移民签证

  1. 工作签证

常用的有H, L, O, P, Q, R等签证, 允许持有人在美国工作获取报酬.

其中H要求必须从事学士学位及以上的工作, L是跨国公司经理的工作, O是科技艺术类杰出人才的工作, P是各类表演的工作, Q是特殊文化的工作, R是学术工作.

 

  1. 非移民签证

常用的有B: 探亲旅游的签证. F: 留学签证.  J: 交流学生学者签证. 

其中J签证持用人在学成之后必须回本国居留2年或者申请豁免, 否则不可移民美国.

 

 

美国公民未婚夫/

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和外国人见过面之后, 可以在2年之内为该外国人申请未婚夫/妻签证(K-1).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后只能与该美国公民结婚. 否则不能以任何形式留在美国, 即使与另一美国公民结婚, 或申请庇护都不可以.

 

 

I-130还是 K-1?

美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 应申请I-130移民, 时间需1~3. 如果美国公民停止申请, 中国公民就陷入尴尬境地: 美国公民可以在美国离婚并获批准, 而据说在中国缔结婚姻的中国公民只能在中国办理离婚.  外国离婚手续不予承认.  而在中国处理涉外婚姻, 需通过外交部和使领馆进行国际送达, 谁付得起这般费用? 如此一来该被美国公民抛弃的中国配偶可能永远无法再婚, 除非该美国公民主动去中国离婚或委托离婚或中国改变有关规定.

 

如果K-1进入美国, 美国公民一方不愿结婚, 中国公民一方只能返回中国.  即使遇到新的有情公民, 也必须由新认识的美国有情公民重新办一遍手续. 这时应与美国公民结婚, 办理I-130K-3手续. 最起码此类结离婚手续不涉及需要中国有关部门承认与不承认的问题.

 


 

在美国如何注册公司

 

在美国,公司法属于州法范畴,与联邦政府无关。联邦政府只管理公司的上市,不管理公司成立及运作。

 

在全美国,对于公司管理层最宽容的法律是德拉华州的公司法.其他各州有的采用美国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 的标准公司法。有的制定自己的公司法,但基本上都大同小异。

 

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成立公司做生意有多种形式:

 

一,  化名公司 (Fictitious Business Name, 也称为dba-doing business as)

 

这是一种成本低廉但是却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业形式. 举例来说,张三可以向县政府递交申请并在报纸登广告:“张三做生意的名字叫做加州送水”(John dba California Water Delivery).  申请费不到100 美元。只要该县没有另外一个人以“加州送水”的名义做生意,张三的注册就必须被批准。此后张三就可以“加州送水” (California Water Delivery).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户头,开户时提供本人的社会安全号码 开始做送水的生意,也可以做其他生意。但是,一旦“加州送水”必须赔偿他人损失,张三就必须以个人的身家财产进行赔偿,所以这是一种无限责任的形式。有一定的风险。有钱人不要以这种形式作生意。

 

, 商业股份公司:(General Corporation, Business Corporation, Incorporation

 

这是最普通意义上的公司。由公司组建人向州政府申请注册。它的唯一要件是在全州范围内不得有重复的名称。只要公司名称没有相抵触者,州政府就必须给予注册。申请时应向州政府递交下列信息:1)计划发行股票的数量,2)公司一旦成为被告时在加州境内代表公司接受正式传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公司成立之后可以用电话方式向联邦税务局申请纳税号,只要申请人有社会安全号码就可以得到纳税号. 拿到纳税号之后就可以到银行开户,开始运作。

 

公司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州政府报备一页公司声明,列出公司的营业地址以及担任行政,财务和秘书三个职位的人员的姓名及地址.报备董事的姓名但不要地址。政府不登记股权也不登记公司的任何其他工作文件。公司的股权 及运作全由股东自己处理,政府不干涉,更不管理。

 

公司经营任何有顾客上门的业务,要向营业所在地的县市政府申请该业务类别的营业执照。例如宇宙公司在加州政府注册后要洛杉矶市经营一家小吃店,宇宙公司就应该向洛杉矶市政府申请营业执照。市政府首先要看营业地点的用地是否允许作为餐饮业用途,然后审查该店面的结构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并确定该店面最多就餐人数,然后发给营业执照。县市卫生局可能来检查厨房及餐厅的卫生状况,但不是必经程序.

 

如果你的公司只需要在家里通过邮件,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就可以经营,不涉及顾客上门,你连县市政府的营业执照都不必申请。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比化名公司成本高,每年要缴纳公司登记费,而且公司赚钱要交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才能分给股东红利。股东拿到红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一份收入双重纳税的结果。它的好处是一旦公司欠债,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戳破公司面纱除外。

 

这类公司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成为“S”公司 (小公司),不缴纳公司所得税,直接缴纳股东红利的所得税。

 

商业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股东只能选定董事管理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管理公司。无论股东占有多少股份都不能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对外代表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为了解决屏蔽债务责任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各州 都设置了新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它允许出资人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本身不缴纳公司所得税,由出资人直接按应该收到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它的投资人不叫股东,而叫“成员”(member)。它的所有权也不叫股权,而叫“利益”(interest) 它适合小的商业实体,不适合大商业实体。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开,也可以不分开,在注册文件时,只需要选择由经理manager 管理公司或由成员member管理公司就可以了。

 

它的注册方式与商业股份公司一样,只要不重名即可,也不需要将公司成员名单和公司文件向政府登记。

 

综上所述,在美国成立公司没有复杂的程序,也没有很难达到的要求,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不允许私人注册公司。但由于股东之间全靠不经过政府登记的公司文件来确定彼此的权益和义务,就应该请律师经办公司的成立文件,特别是股东协议等等。如果只请注册代理人,虽然便宜但很可能留下很大的隐患。特别是投资额较大, 或者业务前景很好的公司一定要由有经验的律师做好法律文件。

 

 


 

申请各类特殊人才所需材料

1. 毕业证书;
2. 奖状、奖章、奖杯的复印件或照片;
3. 由发奖单位于设立奖项时发出的评奖通知, 或知情人士写的证明信,说明该奖的来龙去脉、起源, 目的 (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奖, 何时设立,多少年一次), 级别、意义、范围、参赛人数、在本专业的地位,等等;
4. 报刊杂志及其他媒体对本人及作品的报道或评价的复印件,以及该媒体的有关说明,包括级别、发行量、发行范围、特点,等等;
5. 本专业协会会员证的复印件或照片,协会章程中有关会员标准的规定,如〖必须具备某些条件才能入会的规定〗;
6. 本人所在团体是杰出团体的证明、报刊报道;
7. 本人在所在团体起重要作用的证明、证明信;
8. 高工资的证明;
9. 作品高票房的证明;
10. 作品热卖或畅销、高排行榜的证明;
11. 当过本专业裁判的证明、聘书等;
12. 政府或专业行会对其成就承认的证明、证书、津贴、聘书等;
13. 本人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的复印件以及该刊物的级别、发行范围, 等等;
14.
本人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作品的复印件以及该刊物的级别、发行范围,等等;
15. 本人出版的书籍、画册原件以及该出版社的级别、特色,等等;
16. 个人演唱会、个展的证明、海报、广告等等;
17. 参加重要画展、重要演出、重要比赛的证明以及该展览、演出、比赛的级别,等等; 18. 演出剧照、比赛的照片、领奖的照片、封面照等等;
19. 有申请人姓名的任何海报;
20. 任何证明其专业成就的书面文件;
21. 本人或作品名字见诸铅印文字的任何文件,以及该文件来龙去脉的说明, 等等;
22. 业内人士的推荐信,要根据律师的样本起草;
23. 在美国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证明:合同或计划

说明:能满足划线中的3项即可申请。关于奖状、报刊媒体、专业行会及出版物的介绍,请当事人先上网查询有关信息。您的奖不是诺贝尔奖,奥斯卡奖或奥林匹克奖,因而不能自证自身。您必须用发奖单位于设立该奖项时发出的评奖通知或知情人士写的证明信或网路信息来说明您的奖以及其他文件的来龙去脉. 所有证明材料必须达到下列效果:1, 被聘请的人是该领域全国范围内公认的权威人士,取得过全国性的成就。2,奖是全国性的大奖,如果奖状上或证书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要说明当事人是该奖的主要负责人或完成人。还要说明当事人没有以个人名义获奖的原因。3。报刊发行范围及于全国。



申办
L-1A并进而申请绿卡的程序与要求


一、 成立美国子公司

选定三个英文名字
,并有一名在美国的朋友帮助申请纳税号,开银行户头。
二、 向子公司入股
现金投入应以汇款方式汇入美国子公司的帐户。汇款人应为国内的母公司。这一点在证明它们的母子公司关系方面至关重要,是移民局首先审查的要点。移民局通常要求提供下列文件证明母公司往子公司汇款:
1. 母公司的汇款申请书,明确写明汇款人为母公司,收款人为美国子公司和汇款金额;
2. 美国当地银行给子公司的资金进帐通知书;
3. 美国子公司当月的银行月报表。
如携带现金进入美国
,须在入关时向美方如实申报。
三、 为国内赴美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
L-1A签证
美国子公司成立后,即可为国内赴美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
L-1A签证。所需文件如下:
(一)、母公司(中国)
1 公司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
3 公司企业代码证;
4 公司章程;
5 最近一年公司税单、会计表(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
6 公司银行月报表(最近三年);
7 公司组织结构图表和职工人数(包括总人数、各部门人数以及子公司人数),注明申请人的职位、其下管的职工的姓名、职务、职责等;
8 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9 合同、提单、信用证等贸易文件;
10 银行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 11 当地电话本中有关母公司的内容;
12 各种出版物中有关母公司的广告和介绍文章;
13 带公司名称和地址的信头纸若干张,其中十页需有公司印章;
14 照片:
1) 公司办公楼外观;
2) 公司大门外观;
3) 公司办公室内部;
4) 下属公司或工厂等;
5) 照片中要有职员办公和工人工作的场面;
6) 照片中要有办公设备和工厂机器设备。
(二)、申请人个人
1 过去一年的个人工资单及公司工资记录中有申请者个人名字的那一页,共一年的记录的复印件;
2 出生日期(精确到年月日);
3 任职证明(时间需精确到月份): (1) 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曾任职务;
2) 在总公司工作单位的时间(需一年以上);
3) 在总公司所任过职务。
4) 现任职务(总经理级或业务经理级)、具体职责、直接上级、负责管理的部门及员工人数;
4 调派证明(或委任书):
1)、委任职务;(2)、具体职责;(3)、年薪
5 任何证明申请人优秀背景的材料和文件(推荐信、奖状等);
6 申请人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的证明文件(如大学毕业文凭等),如果参加过任何学习班或专修科目的学习,请说明并附上证书复印件;
7 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美国子公司
1 母公司关于成立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2 成立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子公司的业务计划;
4 营业执照;
5 电话、水、电、气帐单;
6 营业文件;
7 办公室租约;
8 办公室照片;
1) 办公楼外观;
2) 办公室外观;
3) 办公室内部。
9 办公楼方位图和办公楼楼面图,出租方的电话和地址;
10 银行存款证明:
1) 以美国子公司名义设立银行帐户并开具存款证明;
2) 银行月结单(从公司成立至今)。
11 母公司认购美国子公司股份的证明,即从中国到美国的电汇单或入过帐的支票等;
12 置备公司财产(如家具、办公设备等)的证明,即发票、收据或合同;
13 在美国的投资规模、财务目标、今后一年的计划,包括营业额和员工人数。
(四)、美国移民局核准
L-1A或申请
移民局批准
L-1A申请后,会通知美国子公司并通知相关美领馆。申请人可随后到美领馆申请签证并赴美经营企业。
(五)、 申办绿卡
申请人赴美后,即可在美合法生活和工作,经营企业,进出美国,待条件具备后,可申办绿卡。申办绿卡基本要求如下:
经理:
1 子公司成立满一年,正常经营;
2 达到一定年营业额;
3 雇请适量的当地员工。
厨师:公司一经运作,可立即开始申请
劳工证-移民-绿卡程序。
(六)、 结论
与投资移民相比,通过此途径申办绿卡的优点是:
1 投资额低(投资移民需100万);
2 无最低雇员人数的要求;
3 无两年条件绿卡的观察期,一步到位取得正式绿卡。
4 无所学专业、教育程度和英文能力的要求和限制。

声明: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移民法规及实施办法会有不断的调整,每个申请人应有心理准备。


特殊人才(I140)及工作签证 (HO)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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